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26年02月10日
八、非国家
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为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任职所拥有的主管、经手、管理的便利条件。
(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主动强行索要或者被动收受他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某种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物质性的还是非物质性的,都是刑法包含的利益。
(4)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成立本罪。
此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