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险,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