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种类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犯罪未遂行为的特征和犯罪未遂的原因,通常将犯罪未遂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某甲为了毒死妻子,在妻子的饭里投放了毒药,但在吃饭时妻子发现有异味,将饭倒掉,幸免于死。在这种情况下,某甲构成的是实行终了的杀人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终了,因而未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例如,杀人犯某甲正举刀要杀人,被他人将手腕抓住,致使其杀人未遂。在这种情况下,某甲构成的是未实行终了的杀人未遂。
这种分类表现出犯罪行为实行程度上的差别,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一般来说,实行终了的未遂在法益侵害程度上大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因此,在对犯罪未遂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适当地加以考虑。(https://www.daowen.com)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例如,用刀杀人,将人砍伤后被行人抓住,而如果不被抓住,完全有可能把人杀死,这就是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其中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产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结果的工具,以致犯罪未得逞。例如,把白糖当作砒霜投毒杀人,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发生死亡结果。二是客体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当时并不存在,或因具有某种属性而不能达到犯罪既遂。例如,误以兽为人而开枪射击,不可能达到杀人既遂。
这种分类表现出导致未遂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差别,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在大多数场合,不能犯未遂非但不会产生犯罪结果,而且也不会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大于不能犯未遂。因此,在对犯罪未遂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