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滥伐林木罪
2026年02月10日
十五、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森林保护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实施了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滥伐是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以及本人自有的林木。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①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②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所谓“数量较大”,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到1000株为起点。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规定,犯滥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