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这三个方面。

1.定罪上的平等

定罪上的平等,是指任何人犯罪,无论其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应当受到刑事追究而不得例外。定罪上的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在具体规定中体现了定罪上的平等原则,这些规定表明任何人在适用我国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外,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同样体现了罪刑平等原则,尤其是为适应我国经济格局的变化,由过去仅重视对公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发展到了对公私财产的同等保护。

2.量刑上的平等(https://www.daowen.com)

量刑上的平等,是指除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外,对犯相同的罪的行为人应当处以相同的刑。因此,量刑上的平等并非指不考虑犯罪情节的、绝对的同罪同罚。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一量刑原则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同时也包含着对一切犯罪人都应当公正、平等地依法处刑的内容。

3.行刑上的平等

行刑上的平等,是指行为人在刑罚执行上应当受到相同的处遇,不因身份、地位而有所特殊。以往论及罪刑平等原则,往往注重定罪与量刑上的平等,忽视行刑上的平等。在现实生活中,行刑上的不平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有些人通过各种手段获得非法减刑和假释,极大地损害了判决的严肃性。为此,刑法严格地规定了减刑和假释的程序,体现了行刑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