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有体物和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电话号码)、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盗窃本人已被司法机关等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的本人财物,均可构成本罪侵犯的对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认为不被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据财物的形体不同,盗窃财物有三种形式:其一,对可移动之物,秘密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其二,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其三,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盗窃数额的计算方法
(1)盗窃一般物品的数额计算,应区别情况,以人民币核价计算:流通领域的商品,按零售价的中等价计算,或按定价、指导价计算;对半成品,进行折算;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原则上按进价计算,但作案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中等价格计算;对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计算;对进出口货物、物品,按上述其一的办法计算;对金、银、珠宝等工艺品,按零售价或按指导价计算;对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卖出价计算;对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的零售价或核定价计算。(https://www.daowen.com)
(2)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按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入网费的,以销赃数额计算;盗用他人电话使用的,应以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
(3)关于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计算方法为:第一,对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等,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额和应得的孳息、奖金或奖品一并计算;第二,记名的有价证券等,如果票面价额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好的支票,以及不需要任何手续的提单等,按票面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可提取的货物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额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失,而失主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2.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有几种观点:①接触说;②转移说;③控制说;④移动说;⑤失控说;⑥失控加控制说。我们认为应采取第5种观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