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重大劳动
安全
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本罪的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实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