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
2026年02月10日
十四、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罚没财物,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追缴、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以及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没收的财产,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没收和处罚收缴的财物、罚款。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执法机关,具体是指政府所属的工商、税务、海关、质量监督、卫生检疫等机关。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罚没财物而予以私分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