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或迫使他人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上述物品而实施抢劫。不知是上述物品而实施抢劫的,不构成本罪。(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