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缓刑

二、一般缓刑

(一)一般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

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其适用条件有: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考验期是2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验期是1年以上5年以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缓刑考验期等于或略长于原判刑期,但不能短于原判刑期,也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考验期,且一般不超过原判刑期的两倍。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限,不能折抵考验期。司法解释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对原判刑期予以减刑,之后再对考验期予以缩短。

(三)缓刑考验期内考察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1)遵循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2)缓刑的考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3)根据是否遵守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撤销缓刑。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未犯新罪或未发现漏罪、没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或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缓刑的情形包括:

第一,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原判刑罚与新罪按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罚;

第二,发现漏罪的,撤销缓刑,原判刑罚与漏罪按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罚;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