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的类型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从犯罪既遂的概念可以看出,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既遂,取决于其客观方面是否齐备了法律所规定的结果或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的要件因罪而异,所以犯罪既遂也表现为不同的类型。

(一)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所以,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区分标志,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标志。相反,如果行为犯出现了实际的危害结果,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加重情节。

(二)举动犯

举动犯,是指犯罪已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民族仇恨罪等。举动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犯的行为如果没有完成,其客观方面还不具备完整性,因而还可能成立未遂。而举动犯只要着手实行,其客观方面就已具备完整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举动犯无所谓既遂、未遂之分。(https://www.daowen.com)

(三)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结果,犯罪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而不是抽象的危害社会关系的结果。结果犯的结果,必须是与犯罪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任何结果;至于与行为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是否为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与否,这一点说明以目的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是不全面的。如故意杀人罪的结果,必须是致人死亡的结果,不是致人伤害的结果,也不是致某一特定人死亡的结果,而是指致任何人死亡的结果。如果只有危害行为而没有出现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出现了与犯罪的性质不相一致的结果,则该行为不成立既遂。

(四)危险犯

危险犯,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如果把危险状态视为一种非实害性的结果,危险犯也是一种结果犯。有的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危险状态即行存在,这种危险犯类似于举动犯。有的危险行为实施后并不能造成实际的危险,这种危险犯就不是既遂。对于危险犯而言,危害行为和危险状态同时具备才具有完整性,且危险状态是与危害行为的性质相一致的,所以,危险犯的既遂应以两者同时具备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