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类推制度。对于当时我国刑法是否采用罪刑法定原则,理论上存在争议。事实上,我国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前基本上实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当时对该原则的重视和贯彻程度存在不足之处。新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基本要求在1997年刑法典中得到了全面系统的体现。

(1)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其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等,明确了刑法的种类、量刑的原则以及各种法定犯罪的刑种和刑度。

(2)1997年刑法典废除了类推制度,为罪刑法定原则得以彻底贯彻和实施扫除了障碍。(https://www.daowen.com)

(3)1997年刑法典重申了在刑法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4)1997年刑法典在分则罪名规定上相当详备。分则条文中的罪名个数从原来的130个增至413个。

(5)1997年刑法典在个罪的构成要件上增强了可操作性,立法更趋细密化、明确化和技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