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026年02月10日
十七、背信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廉洁性和上市公司的经济利益。犯罪对象为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行为: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