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八、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上述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