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务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款,即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货币、资金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私人所有的货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的挪用,是指无权动用而不经批准许可,违反财经制度,擅自将公款挪作私用,或者虽有权动用,但违反财经制度,私自将公款挪作私用。
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的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一立法解释的精神是:将公款给其他自然人使用的,都属于归个人使用,而无须以个人名义与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归个人使用,而无须谋取个人利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只有谋取个人利益的才属于归个人使用。应当指出,这里的单位,既包括私有公司、企业,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集体公司、企业。
挪用公款的三种用途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不同条件,这三种用途分列如下。①进行非法活动。这里的非法活动是指赌博、吸毒、嫖娼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并未规定数额起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似乎没有数额起点,只要挪用公款,无论数额大小,一概定罪处罚,但这显然不是立法本意。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0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②进行营利活动。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③归个人使用。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至3万元;这里的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自挪用公款之日起至案发之日,超过三个月未还。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挪用公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我国1989年司法解释曾经规定,挪用公物,情节严重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但200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挪用的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且应当从重处罚。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使用公款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公款而予以挪用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数额的累计计算(https://www.daowen.com)
挪用公款是数额犯,司法解释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根据这一规定,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累计计算,但如果是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则不予累计,而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2.挪用公款不退还
对于挪用公款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这里的不退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不能还。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定挪用公款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挪用公款携款潜逃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的情形,对此应如何定罪?司法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因为携款潜逃的,表明犯罪分子主观上不想归还,定贪污罪是适当的。对于潜逃之前挪用的公款,只要是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不能定贪污罪,只能定挪用公款罪。
4.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罪是身份犯,但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伙同挪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这是关于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规定。使用人只有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犯挪用公款而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前引的司法解释规定,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