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关于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者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作出多种划分。在我国,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这是按照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所作的分类。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能够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例如,刑法分则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由一人实施而构成的,当两人以上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就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犯罪的时候,既可能是共同实行,也可能是一人实行、一人教唆、一人帮助等。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两人以上构成的犯罪。这种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构成,而是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行为必要。必要的共同犯罪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众合犯,又称为聚合犯,是指以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一犯罪而构成的共同犯罪。

(2)对合犯,又称为对行犯,是指双方互为行为对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例如,我国刑法中的非法买卖枪支罪,这里的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因而购买者与出售者构成同一之罪,适用相同的法定刑。

(二)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地实行了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而构成的共同犯罪。由于简单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因而如此构成的共同犯罪,也称为共同正犯。

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不同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分别实行、组织、教唆和帮助而构成的共同犯罪。对此,刑法总则专门规定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处罚原则。

(三)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特殊的共同犯罪(https://www.daowen.com)

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共同犯罪的结合程度上比较松散,没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由于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组织,只是为实施某一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因而是一种性质较轻的共同犯罪。

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就是集团犯罪,它是通过建立犯罪集团而有组织地进行犯罪。特殊的共同犯罪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在犯罪集团内部存在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具有犯罪计划,甚至以犯罪为常业,是一种危害性较重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的众多性。一般的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即可构成,而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才能成立。

(2)犯罪活动的目的性。犯罪集团是为实施犯罪活动而建立起来的,同时也只有实施了犯罪活动以后,才能认定其为犯罪集团。

(3)犯罪结合的固定性。犯罪集团的建立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而不是为了实施一次犯罪而临时纠合的。因此,犯罪集团的基本成员是固定的,尤其是存在较为明显的首要分子。

(4)犯罪形式的组织性。犯罪集团是一种犯罪组织,因而集团犯罪形式具有组织性的特点。这种组织性表现为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领导下,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

(四)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所作的分类。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即已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这里的“通谋”,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犯罪意图的相互联络、沟通。一般来讲,只要行为人事前有犯意的沟通,即可认为存在通谋。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尚未形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络,而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