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险诈骗罪

八、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保险事实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虚假的保险事实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形式有: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