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情形包括:①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②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③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④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⑤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徇私舞弊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