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

四十四、重大责任 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的不服管理,是指不服从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不服从本单位领导出于安全生产考虑对工作的安排。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私营企业的职工。本罪的危害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①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②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