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加刑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又称为从刑。

(一)罚金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适用对象是贪图钱财的犯罪以及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其功能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并且剥夺犯罪人再犯的经济实力。我国刑法关于罚金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罚金的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

(2)罚金的数额:比例制、倍比制、比例兼倍比制、特定数额制、抽象数额制。

(3)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即根据犯罪手段、对象、后果、时间、地点等决定,此外,还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承受力。

(4)罚金的缴纳方式:一次或分次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少或免除缴纳。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的权利限于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其适用对象是严重的犯罪,也可以是较轻的犯罪。我国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剥夺。适用对象包括: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二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2)可以附加剥夺。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

(3)独立适用。当法律规定主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选择适用时,选择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起算、执行(https://www.daowen.com)

(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不存在起算问题。

(2)对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3)独立判处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相同,并且同时执行。

(5)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将“终身”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3.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以下三种。

(1)与罚金选择并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罚金。

(2)并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3)可以并处,由审判员选择适用。

没收财产的范围,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这是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