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税罪

一、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以虚假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逃税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曾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如过失行为,则不构成逃税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犯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之罪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