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暴动越狱罪

十九、暴动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采用暴动方式从羁押场所逃跑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所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暴动越狱的行为。所谓“暴动越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采用暴动方式从羁押场所逃跑的行为。所谓“暴动”,是指多人聚集在一起,使用枪械、棍棒等武器或者以其他武力方式对抗监管机关。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暴动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