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026年02月10日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职能和税收征管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所谓“应征税款”,是指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根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指标而确定的,税收机关必须征收的纳税款额。是否属于应征税款,应当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不征,是指对依据税法应当征收的税款不予以征收。少征,是指对依据税法应当征收的税款虽然征收,但未达到或者少于法定或者税收机关确定的征收数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必须是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①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税务机关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