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贿罪

六、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的实质在于以金钱、财物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进行权钱交易,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给予财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动给予,也可以是被动给予。如果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的,本人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罪。另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当以行贿罪论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具体数额要求,刑法未作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无论行贿数额大小,一概构成犯罪。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①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②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贿罪应当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刑法规定,因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这种给予财物是因勒索交付的,并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因而不是行贿。这里的不是行贿,不仅指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也指这种行为不具有行贿的性质。

2.自首的特别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罪自首的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之所以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符合自首的特征。而且,行贿人交代本人的行贿行为,必然涉及对受贿人的揭发。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