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26年02月10日
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合法性。关于本罪的行为形式,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本罪的行为既不是典型的作为,也不是典型的不作为,而是一种状态。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并且差额巨大,是构成犯罪的关键。而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合法性,包括以下四种情形:①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②行为人因分辨不出财产的具体来源而无法说明;③行为人说明了财产来源,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说明了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本罪的构成必须是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与合法收入的财产之间差额巨大。这里的差额巨大,是指30万元以上。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对本人占有的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的财产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予以占有,并且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规定,犯本罪,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