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抗税罪

二、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包括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里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其一,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其二,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实施拒不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本罪的暴力,并不限于针对人身而实施,为阻碍执行征税而砸毁其使用的交通工具、聚众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也应视为使用暴力。所谓威胁,是指对征税工作人员实行的精神强制。其三,抗税行为在税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期间实施。所谓执行职务期间,是指从开始执行征税时起直至结束的时间范围。本罪的主体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https://www.daowen.com)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犯抗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判处罚金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逃避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