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十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非法使用”,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包括无权使用的人使用和有权使用的人违反规定使用。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使窃听、窃照单位的经济情报、信息泄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非法使用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