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医疗事故罪

八、医疗 事故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与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本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就诊人,即接受医疗护理服务的人。犯罪结果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严重损伤、丧失劳动力等严重结果。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犯医疗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