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亦称事实认识错误、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这类认识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发生认识错误,就会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发生认识错误,就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客体的认识错误
所谓对客体的认识错误,亦称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侵犯客体的性质的不正确认识,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二)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所谓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亦称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侵害对象的不正确认识。这一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同类对象错误,又称具体目标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所误认的对象在性质上属于同类。
(2)非同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所误认的对象在性质上不属于同类。在误将人为兽而杀害或者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时,对象错误阻却了故意,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如有过失,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无过失,则是意外事件。在误将兽为人而杀害时,对象错误不阻却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论处。
(3)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的,应定为犯罪未遂。
(三)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https://www.daowen.com)
所谓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亦称行为性质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的不正确认识。
(四)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
所谓对犯罪工具的认识错误,亦称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方法错误、手段错误、工具错误,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所使用的手段、工具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的不正确认识。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所谓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亦称因果关系错误,即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的错误认识。这一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