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罪并罚的方法

三、我国数罪并罚的方法

(一)判决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并罚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几种原则。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这种情况采取“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即对漏罪量刑,再与前一罪的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包括已执行的刑期在内。也就是说,罪犯还需要执行的刑期等于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去已执行的刑期。(https://www.daowen.com)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这种情况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即对新罪作出量刑,将其与前一罪的余刑(原判刑期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不包括已执行的刑期,即决定执行的刑期就是犯罪人还需要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的方法与前两种情形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数罪并罚的起刑点得以提高;其次,决定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突破法定最高刑期的限制;最后,如果罪犯到刑罚快执行完毕时又犯新罪的,经合并处罚后,罪犯受刑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