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失的概念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我国刑法在规定犯罪过失方面采取的是避免结果说,这与其在犯罪故意问题上所采取的“容认说”是相协调的。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所谓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根据犯罪过失的上述概念,它与犯罪故意一样,也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体,只不过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内容有所不同而已。根据犯罪过失的上述两方面的因素,犯罪过失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https://www.daowen.com)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具备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在行为时却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已经认识到,但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却作出了错误的估计和判断,认为危害结果可以避免。

2.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主观上不仅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不放任,而且反对、排斥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也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注意、轻率行事造成的,是与行为人的主观愿望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