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假释的程序、考验及撤销
1.假释的程序
同减刑的程序。
2.假释的考验期限及考验内容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的规定设定。(https://www.daowen.com)
3.假释的撤销
(1)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即使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新罪且没超过追诉时效的,也应如此。
(2)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按“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
(3)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有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罚就是“余刑”,无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罚还是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