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果加重犯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就是结果加重犯。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在犯虐待罪的过程中发生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因而加重其刑。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行为

这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至于这一基本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以刑法规定为准,在一般情况下,基本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即为故意犯的结果加重犯。

2.一个行为在基本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造成了加重结果(https://www.daowen.com)

加重结果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加重结果是超出基本犯罪的危害结果。例如,致人死亡对于故意伤害罪来说就是加重结果。②加重结果具有特定性,是一种特定的犯罪结果,在我国刑法中大多为重伤、死亡等。③加重结果是刑法规定的另外一种犯罪,因而结果加重犯涉及罪数问题。

3.在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了某种加重结果,行为人对此也不承担刑事责任。4.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存在过失

至于对于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态是否包括故意,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结果加重犯对于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只限于过失。因为结果加重犯是一个行为在造成一个本罪结果的同时又过失地造成一个他罪的加重结果,因而刑法才将其规定为一罪。如果除基本犯罪以外,一个行为又故意地造成了一个他罪的加重结果,那就不可能是结果加重犯。

(三)结果加重犯的处理

结果加重犯虽然由于危害结果发生了变化而使法定刑升格,但犯罪行为并没有增加。所以结果加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应当按照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