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能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自19世纪中叶以来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焦点之一,且至今仍无定论。大陆法系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英美法系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主要有近因说、预见说、刑罚功能说等。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

一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二是“两个因果关系说”。

三是“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统一说”。(https://www.daowen.com)

四是“实质性联系说”。

五是“高概率因果关系说”。

秉持传统观点的学者坚持“必然因果关系说”,否定“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但是目前,“两个因果关系说”较为通行,一般认为,这种观点既有哲学依据,又有刑法依据。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行为义务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认定。否认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实质上也就是否认了不作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