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有意包庇、纵容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