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
2026年02月10日
三、生产、
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根据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劣药包括: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本罪是实害犯,只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才成立本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情形包括: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如果实施了上述犯罪的行为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