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026年02月10日
二十一、组织、
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是以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为侵害对象,因而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只要实施以上三种行为之一,就可以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仍按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所谓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以从事杀人、伤害、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为主要活动,制造恐怖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发起、拉拢、策划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领导恐怖组织,是指在恐怖组织中进行指挥、布置、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加入恐怖组织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而组织、领导、参加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三)第三条]规定,犯本罪而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