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是量刑的根据。无犯罪事实,则无犯罪可言,更不需要量刑,所以这一原则成了量刑的首要原则。

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反映行为人罪行大小和责任轻重的主观和客观事实,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行为终了后到结果发生三个阶段的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案件中能够反映行为人罪行大小和责任轻重的一切事实,包括罪中事实、罪前事实、罪后事实。特别是后两种事实,虽然不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但影响到量刑的轻重,所以有人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应以广义的犯罪事实为根据。

1.犯罪事实是量刑适当的首要根据

犯罪事实是狭义的,指存在于犯罪过程中,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一切主观和客观事实的总和。主要包括构成要件的事实,对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对待。在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中,要明确哪些应作为认定犯罪适用,这些属于定罪的情节;哪些不作为定罪适用,并将它们转化为量刑情节。其目的在于对同一事实避免重复评价。(https://www.daowen.com)

2.犯罪的性质是量刑适当的基本根据

所谓犯罪性质,是指犯了哪种罪,或犯了一罪还是数罪,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由于罪与罪不同、一罪与数罪不同,它们各自的危害性不同,法定刑轻重不同,犯有一罪的要一罚,犯有数罪的要并罚,因此,确定犯罪性质是准确量刑的基本依据。3.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犯罪情节是指除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主观和客观事实情况。包括罪前情节、罪后情节、罪中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