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2026年02月10日
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徇私舞弊,是指对不应发售发票的,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或者应少抵扣税款的,擅自抵扣或者多抵扣,对不应出口退税或者应少出口退税的,违法予以退税或者多退税。本罪的构成必须达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里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②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