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牵连犯

二、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

(二)牵连犯的构成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无法形成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例如,某犯罪分子拎包盗窃,把一个军人的手提包给拎走了,打开一看,手提包里有一支手枪。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涉及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两个罪名,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因而不构成盗窃枪支罪。而且,在上述情况中,由于只有一个行为,不存在牵连的可能。

2.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https://www.daowen.com)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并互相依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牵连犯具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是事实上的关系;牵连犯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那就不是牵连犯。

(三)牵连犯的处理

刑法理论上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我国刑法对于牵连犯既有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又有从一重罪处断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此,刑法明文规定从一重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