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

二十、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里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造成大气、水源、海洋、土地等环境质量标准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事件。根据我国司法解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②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③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④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本罪的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