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叛逃罪
2026年02月10日
九、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履行公务期间,是指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
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
叛逃境外,是指与境外机构、组织联络,从境内逃离到境外。
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擅自不回国或者擅自脱离在国外的岗位,投靠境外机构、组织。(https://www.daowen.com)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是指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或者发表损害我国利益的言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叛逃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犯叛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