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

一、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制度体现了我国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二是可以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

(一)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有: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必须基于本人的意志;必须愿意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逃避。(https://www.daowen.com)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至少是“主要犯罪事实”。如果避重就轻,编造谎言,企图嫁祸于人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有数罪的,主动交代的,按自首处理;对未供述的,不按自首论。自首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亦称准自首。

(二)自首的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这是原则规定。根据投案时间的早晚,交代罪行的彻底程度,选择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罪行本身轻又自首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这两个情节具备时,才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