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罚的功能

二、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刑罚的制定、裁量和执行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换句话说,刑罚的功能是指刑法对社会成员所起到的积极影响。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刑罚由犯罪人承担,首先对其产生作用,有三个功能。

(1)剥夺功能:使用刑罚来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使其丧失再犯的能力。

(2)惩罚功能:刑法对犯罪人的行为作否定评价和谴责,必然给犯罪人带来痛苦,这是刑罚固有的属性。

(3)教育改造功能:通过强迫劳动,伴之以教育,使他们认识自己的罪行,认罪服罪,改造自己的恶习,学习一定生产技术,以便复归社会。(https://www.daowen.com)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

被害人是深受犯罪之苦的人,对犯罪人怀有切腹之恨,如果对犯罪人不及时适用刑罚,被害人就可能产生报复心理,进而实施私力报复。刑罚有安抚功能,即能够树立国家法律公平正义和抑恶扬善的形象,能够平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愤怒和仇恨,不至于发生私力报复,从而起到平衡作用。

(三)对社会的功能

刑罚对社会一般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威慑功能:通常来说,威慑功能是针对社会上的危险分子所起到的作用。

(2)教育威慑功能: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给公民树立一个守法光荣、犯罪可耻的信念,促使公民自觉地遵纪守法,维护法制,鼓励公民坚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