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资敌罪

十二、资敌罪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这里的供给是指非法向敌人提供,既包括无偿提供,也包括有偿出售。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却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资敌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