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虐待罪
2026年02月10日
三十四、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又包括其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基于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在同一个家庭中生活的成员。不具有亲属关系,即使在一起共同生活,如同居关系,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包括:①虐待行为既可以是肉体上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②虐待行为的方式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但只是纯粹不作为则不能构成虐待罪,这种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和一贯性的特点;③虐待行为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一般来讲,虐待者都是在经济上或亲属关系上居于优势地位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犯虐待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在进行虐待的过程中,由于打骂、冻饿等行为过失地引起被害人的重伤、死亡。除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以外,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