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26年02月10日
三十五、组织、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四款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