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026年02月10日
十六、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森林保护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非法收购、运输的主观心理状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规定,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