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单位行贿罪
2026年02月10日
十、
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情节严重,具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罪的主体是单位,这里的单位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单位,又包括非国有单位。但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