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三、破坏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